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(2)
6.要约的撤回与撤销
要约的撤回
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,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
时间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
要约的撤销
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
时间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
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
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
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
7. 承诺的条件
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
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
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
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,超期一般为新要约
8. 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
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,视为新要约
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,一般认为承诺有效
9. 承诺期限的始算起点
信件或电报,信件载明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
信件未载明日期,自信件邮戳日开始计算
以电话、传真等方式作出的,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