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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标后未签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?放弃中标招标人能要求赔偿吗?

添加时间:2019年6月15日   来源: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  Tags: 中标后未签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放弃中标招标人能要求赔偿吗

  薛鹏,西安建筑工程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(西安)律师事务所,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秉承诚信、谨慎、勤勉、高效的执业理念,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,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。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,恪尽职守,为当事人提供快捷、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,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;在办案中不畏权贵、据理力争、维权护法,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。

中标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,双方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?

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结果出来后,会出现部分中标人自行或基于招标人指示,在未签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况下,就先行进场开工的情况。但中标后未订立书面合同便进行实际施工,不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,一旦出现纠纷,就不得不首先要面对一个问题,那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。不同的回答,将导致不同的结果。


根据合同法规定,中标后未订立书面合同,双方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有以下两种情况:


1、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中标人实际进场施工的,双方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。


尽管合同法规定,建筑工程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同,双方没签订书面建筑工程合同,原则上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,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,合同成立。因为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。


因此,中标人已实际施工的,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的,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对方的相应的损失。


2、若中标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,中标人又没有实际施工的,在司法实践中,通常认为双方的施工合同不成立,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。但如果一方违约的,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赔偿相关的损失。


由此可见,中标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,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关键在于中标人是否已经实际施工。已施工,则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未施工,则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。


在实践中,区分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,对双方都存在重要意义的,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,在赔偿金额、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等方面,存在巨大的差别,双方都必须非常重视。要是因此产生纠纷的,最好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的意见。



中标人放弃中标,招标人可以要求赔偿吗?

现今,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,来确定承包人的,但是,实践中有些人在中标后会因各种原因放弃中标,这必然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。那么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呢如果可以,能要求那些赔偿呢


中标人弃标招标人可要求赔偿


根据的规定,中标人确定后,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,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。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,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
因而,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人弃标的,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如赔偿损失、继续履行合同等。所以,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。


同时,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,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:


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;


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,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;


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,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
当然了,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,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,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,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。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,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,即使起诉到法院,法院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。


生活中,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,或情况复杂的,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,收集相关证据资料,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。